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内容: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找法网提示,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有下列构成要件:
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下列情形不构成显失公平: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并无恶意。
(2)出于获利方的善意行为。
(3)出于过失行为。
(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设置显失公平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合同双方在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完成交易行为,督促人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和履行合同,同时赋予交易中遭受损害一方以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请求权,以维护交易的公正性。显失公平原则并不是对合同自由的否定,而是对不能体现当事人真意的形式自由加以限制,以最大限度地体现真正的实质意义上的合同自由。而如何在确保契约自由与维护合同正义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即保证合同正义,又维护合同自由,在契约自由体制下维护契约正义,则正是契约自由原则正确适用的关键。